中国在积极引进外资的同时,借鉴美国硅谷的企业发展模式,努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部分地区的研究开发和创业服务环境得到优化,正在实现“跨越”式发展。 | |
新兴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多、转包・外协等分工体制尚不健全等根深蒂固的问题,阻碍着“跨越”式发展的扩大。很多地方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发展方式。 | |
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等为背景,中国高新技术政策的重点正逐步转向基础研究。人们更加关注中国研究人员的论文,中国的科学技术正向世界水平看齐。 |
■ 经济发展以技术的产业化为重点
中国的技术开发仍然具有强烈的“模仿”色彩。即便是居于世界之首的家电产业,如平面大屏幕电视、DVD、高性能空调等新产品,都是采用日本等国家的技术(以及主要零部件)。有的厂家甚至特意在日本配备相关人员,以及时“剽窃”日本刚刚上市产品的新技术。目前,中国的厂家即使具有产品开发能力,但仍未达到能够独自技术的研究开发水平,而在基础研究领域,中国仍未脱离发展中国家之列。
从中国政府的“高新技术政策”看,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几个技术开发计划,都是以适应中国过去的“国情”、发展经济为目的的,其重点是要实现技术的产业化(参见图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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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必须从国情出发。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还没有条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去全面地、大规模地发展高技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同世界上发达国家展开争夺高技术优势的全面竞争。因此,‘863计划’从世界高技术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需要与现实可能性出发,坚持‘限定目标,突出重点’的方针,选择生物技术、航天技术、信息技术、激光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7个领域15个主题作为我国高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重点,组织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希望通过15年的努力,力争达到下列目标……”(摘自“863计划”。该计划在邓小平的有力支持下,于1986年3月启动)
■ 借鉴硅谷模式发展产业
对于强烈渴望采用高新技术发展产业的中国来说,美国硅谷的产业发展模式具有异常的魅力。对这种模式的探索,始于80年代。当时,受美国经济萧条的影响,许多留学美国后留在硅谷工作的台湾籍技术人员被迫失业,回到了已出现民主化迹象的台湾。
这些技术人员回归故里后,利用在硅谷掌握的工作方式,即大学・研究机构・大型企业的R&D→企业孵化器→借风险投资机构之力创业→企业成长这一的模式,相继创建了自己的事业。由此,诞生了以新竹工业区为代表的台湾高新技术产业。80年代,中国学生开始留学美国,无疑,他们从台湾的这种成功模式中受到了很大的启发。
■ 在北京中关村成长起来的高新技术企业
同一时期,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大学的部分理科知识分子“下海”,在北京市中关村地区创建了具有“强烈民营色彩”的高新技术企业,并逐步形成“中关村电子街”。四通集团、联想集团等代表现代中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大型企业也由此而诞生。
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与正统派国有企业经营者有着明显的不同,他们经营的企业当时还属于没有得到充分认可的不稳定的存在。但是,迫切希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对硅谷有一定认识的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这些企业的存在及其发展的可能性。经反复研究,中国政府决定采取相应措施以促进其发展,并于1985年成立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示范区”。
这种模式迅速被深圳市效仿并在中国各地得到推广。1988年,中国政府进一步深化这种模式的概念,开始实施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的“火炬计划”。
(1)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建设软、硬环境得到局部优化的商业街或工业区,使高新技术企业集中于这些区域,加速产业发展的步伐。而一般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商业环境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还相距甚远。
建设高新技术开发区,不仅仅是为了追求规模效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开发区具有“租界”的意义,利用它可以从落后的基础设施、有害的社会惯例(如地方政府的“敲诈性”收费)中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肩负着人们对社会进步的各种渴望,如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改革示范区、现代文明建设基地、实业家学校等。
继北京、深圳之后,目前中国各地经中央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达53个,各省、市批准的开发区则更多。
(2)设立创业服务中心
创业服务中心是在吸取了国外企业孵化器成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为创业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公益型服务机构。同时,它还是培育企业家的学校,是连结企业与企业家学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纽带。
目前,中国各地的创业服务中心已超过100个(其中经国家批准的达38个)。这些服务中心的性质也开始呈现多样化,包括综合性企业孵化机构、软件园・生物园等单一行业的工业园、大学的创业园、归国留学生创业园等等。在创业服务中心创办的企业已达15500家,就业人员达29万2千人。已从企业孵化机构“毕业”的企业达3900家,其中有32家已发展为上市企业(据2001年底数据资料)。
(3)扶助项目
这是以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等为重点,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早期援助的制度。从1988年至1999年,该制度在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实施,共有约1万9千个项目受益(接受贷款等)(其中经中央政府批准的项目为5045项)。
与扶持R&D事业相比,这种扶助制度把重点放在援助开发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上。由此诞生的产品有:北大方正集团的“中西文排版系统”、联想集团的“微机系列产品”、巨龙集团、华为集团、大唐集团、中兴集团等企业的“ 局用大容量数字程控交换机”、长春长生公司的“a干扰素” 基因工程药物等。
为支持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99年又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通过补助费、贷款贴息和创业资本投入等优惠措施,扶持R&D事业。
■ 国际性高新技术企业的诞生尚待有时
如上所述,中国的高新技术振兴政策非常富有活力。企业孵化机构的设立、“创业”模式在年轻一代深入人心,这些新事物令人瞠目,中国正在实现“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中国仍然面临着着许多问题。不用说,中国的技术水平还不高。上述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实施项目中,与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相关的项目达30%,然而,即便获得专利,有望发展为畅销商品的专利产品却非常有限。
能达到国际通用水平的那更是寥寥无几。目前,中国还没有出现类似昔日索尼、本田那样具有独特技术、在国际上通用的新兴高新技术企业。不过,这也是预料之中的。此外,中国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课题还有以下3点。
■ 企业的融资渠道不足
第1,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所必须的融资渠道不足。虽然起步阶段的资金援助制度得到了一定充实,但是,要实现商品化(中国称为”中间试验”)和扩大规模,发展成为企业,则还必须从直接金融的资本市场和间接金融两方面加以支持。如果能够发展成为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大企业,则可以自由筹措资金了。可是,在从起步阶段发展至上市企业的过程中,则缺少资金筹措渠道。
■ 迟迟未建的创业板市场
关于直接金融的资本市场,在截至几年前的IT(信息技术)泡沫时期,中国IT企业也接受了大量的国内外风险投资。但是,关键的弱点是在尚未建立创业板市场的情况下,尚未具备投入资本的退出机制。虽在两年前曾传闻中国即将批准设立“创业板”(Second Board)市场,可是由于其后国际股市下跌、中国主板市场的运营水平偏低、以及考虑到香港市场开设有同类创业板市场等因素,该计划一直没有实施。
尽管开设创业板市场只是时间问题,但是在此之前,只有在香港、纳斯达克(美国柜台交易市场)等国外股市上市、或在相对的M&A(企业购并・收购)市场出售股票,投入资本才有退路。而能够采用这些方式的企业非常有限。从理论上说,开设创业板市场,问题可以得到解决。不过,创业板市场要充分发挥其原有作用,还有待证券市场整体的成熟。
■ 金融机构缺乏向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
在完善资本市场方面,日本虽然没有资格品头论足,但是日本尚具备间接金融机制。尤其值得自豪的是日本的中小企业金融。而中国在这方面却存在严重问题。存款余额占全国储蓄余额70%以上的四大国有银行是面向大型国有企业的银行,很难将资金投向中小企业。
以前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正准备向商业银行发展,以担负起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业务,不过要具备融资能力尚有待时。作为振兴中小企业的重点措施,中国政府正在努力推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类似于日本的信用保险,近两年在中国各地设立的担保基金已超过400个。但是,奇怪的是其运用倍率 (允许贷款额达到基金额的倍数) 却异常之低。由于缺少实际运用成绩、特别是事故率的数据,所以只得实行“试验性运营”。运用倍率不超过10倍,由此设立基金也不是件容易之事。
■ 中国企业也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受害者
第2,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尽管是中国的一个老问题,但依然非常重要。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绝不仅仅是外资企业。过去,除了茅台酒那样的名牌产品,中国企业没有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而现在,不管是专利、还是软件著作权,中国企业成为受害者的事例也成了家常便饭。
与实力强大、只要想做就可采取相应的对抗措施的外国大企业不同,中国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缺乏资金,假若其技术成果受到侵害,则必然地难以生存下去。最近,中国政府终于开始下大力气保护知识产权。因为中国政府也已意识到如果对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置之不理,民族高新技术产业将难以发展壮大。
■ 热衷创办企业,对转包业务却敬而远之
第3,中国缺乏合理的商业惯例,软件开发业即是一个典型。崇尚“宁为鸡头不为牛尾”的中国人都想当“老板”(社长)。软件业创业无需太多资本,因此吸引了许多创业志愿者。北京等地软件开发公司比比皆是。这些软件开发公司到底干些什么业务呢?据说许多都在开发自己公司的软件。这当然是件好事。不过经了解后,才知道许多并不具备实力的公司也在开发“独自的产品”,其质量非常低劣。
日本的中小型软件公司一般都是从原承包企业转包系统开发业务。当然中国企业或许也有转包业务,但是给人的印象是在中国转包业务似乎不受欢迎。其理由是因为原承包企业对转包企业的榨取(难以接受的付款条件等)、或者是因为转包企业在交货期、质量等方面不能达到要求。
由此,笔者又想起,在日本形成公平合理的承包惯例也曾经是中小企业政策的难题之一。不仅仅是软件业,在建筑、流通(大型零售商对供货商的压榨行为)等各行业都有榨取性商业惯例横行,日本政府采取了以“防止拖欠承包付款”为代表的各种对策。据笔者所知,日本曾对百货店、超市行业对供货商支付款项的条件实行政府行政指导,对支票兑现期限规定不能超过1百几十天。
■ 光凭“跨越”式发展不能改变中国
这种商业惯例是“社会的现实”,必须在社会整体成熟・进化、“国民性”整体水平提高的条件下,才能逐步改善。
这样,则可以看到中国经济的问题所在了。象中国这样“好坏”差异巨大的国家极其少见。中国的现实中,既有令日本人刮目相看、理当恭而敬之的出色的一面,又有令人难以置信的令人心寒的一面。上文曾提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是有利于从有害的外界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租界’”。80年代邓小平提倡的“特区”与此也有相似之处,可以说这是中国独特的做法。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了企业孵化机构,“创业”模式在年轻一代中深入人心,开发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是出色的设想、出色的呼应所实现的“跨越”式飞跃。
但是,不远的将来,企业终将有从“租界”走向外界的一天,也有“租界”被取消的一天、也有现实中令人心寒一面必须改变的一天。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营管理水平、普及中小企业金融、完善合理的商业惯例等等,这些都是错综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解决的课题。也就是说,中国还存在许多必须逐步缩短差距的课题。
■ 中国缺乏日本式的“管理”和“分工”
中国人经常说希望学习日本的“管理”。每当听到这些,我们马上会意识到日本在企业监督机制方面所存在许多问题,就会感到很不自在。不过,仔细想想,在“企业之间而非企业内部”,日本的商业惯例作为以“信赖”为基准的“分工”平台,具有并不坏的一面。
现在,日本软件业对中国委托业务正在急剧增加。通过两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稍好一些”的商业惯例能够扎根于中国的软件业,不是对双方都有利吗?
■ 高新技术政策的重点转向基础研究
本文开头部分提到中国的技术开发政策的重点是产业化和应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高新技术政策的重点正在逐步转向基础研究。
“……在现有基础研究工作部署的基础上,鼓励优秀科学家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在世界占有一席之地的重点领域,瞄准科学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重点基础研究……”(摘自1997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973计划’)
1986年制定的863计划颇有“深沉”之感,而1997年制定的973规划则稍带“昂扬”之意。
■ 中国在美国获得的专利数与日本相距甚远
当然,从事物的顺序来说,基础研究比应用开发的课题更多。目前,中国正流行“纳米技术”(中国将‘nano micron’简称为纳米(nami))。各地的研究机构都开始着手纳米技术的研究。
但是,仅仅是“中国也在实行最先进技术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假若技术开发不领先于世界,没有获得专利权,则谈不上真正取得了基础研究的成果。
图表2是各国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数量,显示各国的研究开发成果“是否变为成果”。98年日本获得的专利达28259件,遥遥领先于世界各国。中国虽然在数量上有所增加,同年获得的专利达110件,但是与日本的差距还非常大。
■ 中国在论文被引用次数方面开始显示实力
图表3是各国研究人员发表的论文被第三者“引用”次数的比较,即其论文在专业学术界的评价度指数,图表分各学术领域和各个国家显示,并以日本・美国・中国和东亚各国(地区)的情况为例作为参考。即使还没有达到获得专利的水平,但是在论文引用次数方面,中国显示出意想不到的实力。特别是在材料、化学、工程学等领域,中国的研究水平已经达到不可忽视的程度。
■ 中国的基础研究不久也将达到世界水平
过去日本也有过被称为“东施效颦”、在基础研究领域没有能力贡献于世界的时代。但是,后来日本做到了!因此,即便需要一些时间,现在比日本的学生要勤奋得多的中国人也肯定能够在基础研究领域赶上来。
特别是中国涌现出来的许多杰出的理科人才目前还在美国留学或工作。中国才华的一部分被囊入美国的专利和论文之中。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以前没有回国的这些留美人士,最近已开始纷纷返回祖国。中国在基础研究领域的赶超速度到底能有多快呢?是“跨越”式还是“循序渐进”式?抑或是二者之间呢?当然,中国的速度也会因日本发展速度的快慢而显得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