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上俊哉 当代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师

防止地球温暖化将如何改变世界?
-读FT报道有感-
200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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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忙于工作无法写博客,所以这篇文章又成为过时的话题了。2008年1月下旬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召开之际,我在出差途中有机会阅读了自己喜爱的Financial Times。平时在网上挑着阅读,不过,在网上读的新闻总觉得乏味。在往返的飞机中打开报纸阅读新闻,不失为一大乐趣。

  今年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主题本应是清一色的“环保”,但是,起源于次贷危机的金融危机问题似乎喧宾夺主成了主角。不过,即便如此,1月24日出版的FT报纸,依然大幅报道了有关地球环境问题的消息。映入眼中的是欧洲委员会(EC)向各国提出的有关减少排放的新的共同政策,报道的要点及相关新闻的内容大致如下。


○ 到2020年,将EU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2005年实绩:比1990年▲5 %)。如果国际社会达成一致,则准备减少30%。

○ 到2020年,把风能、太阳能、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供应的比重提高至20%(2005年实绩为8.5 %)。提出各国的采用目标(法国23%,德国18%,意大利17%,西班牙20%,英国15%,瑞士49%)

○ 能源、钢铁、水泥、纸浆等高消耗行业,委托给以EU-ETS(欧洲排放权交易制度)为核心的EU共同管理框架。

○ 对在和区域外的竞争中受到影响的产业部门,从(进入后京都时代的)2013年开始,无偿提供排放配额,该配额将逐步削减,并在2020年废止。对在和区域外竞争中影响不大的能源部门,从2013年开始全面适用招标制(排放配额的有偿化)。

○ 各国政府对运输、服务、写字楼、中小企业、农业等上述以外行业的减排负责,在此基础上提出至2020年的各国减排比例(法国▲ 14 % 、德国▲ 14 % 、意大利▲ 13 % 、西班牙▲ 10 % 、英国▲ 16 %)

○ 要求类似法国、德国的富裕成员国今后率先减少CO2的排放量。

○ 完成可再生能源引进目标后,允许成员国通过支援其他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做出贡献。

 

  福田前总理在达沃斯也表明了日本的态度,不过,既没有受到责难也没有获得评价,即最后“被当成耳旁风了”。如上所述,我认为,其原因是缺少实效性。与EU相比,日本的立场缺乏具体性,又不带强制性,因此,容易让人产生怀疑“这样能确确实实地减少温室效应气体(以下简称为‘GHG’)么?”。

  在现状的基础上将GHG排放再减少百分之十几,把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提供的比重提高到20%以上(原子能除外),在经济中正式引进“限额交易”(cap & trade)……。如果认真考虑的话,人们的生活和社会机制都不得不发生根本改变。当然,上述只不过是EC的建议,各成员国并没有正式承诺义务。但EU已经将许多政策领域的决策重点转移至布鲁塞尔,相关行业的游说也在那里进行。EC在没有实行成员国之间的事前调整时不会发表其不成熟的想法。

  再看到日本, 日本政府一些部门及钢铁,电力等主流耗能行业认为自己是节能方面全球最先进的国家, 对后京都协议书谈判一直采取非常冷淡、嘲讽的态度。一说到EU,日本脑海中马上会浮现一种负面印象:“在过去的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他们采用过狡猾的谈判手段,将沉重的削减义务强加给日本,为自己则准备了类似‘EU泡沫’的借口”。

  因此这些人一直反对让节能方面处于不同水准的国家一律地承诺单一的减排目标额度的机制(包括现有的京都协议书在内)。但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心态,他们没有进一步为防止全球温暖化做出新的努力及贡献。与欧洲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EU当前对GHG排放的稳定化,比以前更加“较真”。作为显示他们“较真”的例证,FT报纸还报道说,就如何防止因加强环保措施区域内产业竞争力低下以及如何防止向区域外转移的问题,正在展开热烈讨论。有人提出“EU将赋予从未承担削减义务的区域外进口商品的进口商以等同于EU区域内生产者的排放限额购买义务”,还有人说“这一设想(碳关税),美上院曾为防止因加强环保措施产业向海外转移而进行探讨,EC则正式提出了这一设想……”。

  接着FT报纸还写道,碳关税的设想,有可能在北方的发达国家和印度等南方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引起激烈的通商战争,并刊登了WTO专家的评论。“环境和贸易”与WTO相关,或者对学习过的人来说这是“基本(常备)”论点,金枪鱼事件和海龟事件等的争端事例已经广为人知(注)。

  WTO正在按“贸易”固有的时间表推进多边贸易谈判(即所谓的“多哈回合”)。其中,也包括有关“环境和贸易”的议题,不过,充其量也只是有关为了促进环保产品的贸易,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关税的话题。但是,是否征收碳关税所产生的影响,则与此难以比较。报道引用了行业相关人士的预测:以目前的排放信用价格为前提,钢铁产品的碳关税征税水平,将相当于生产成本的10%以上。

  像钢铁等必需产品的关税如果提高10%,将产生巨大影响。欧美国家为了酿成既成事实,有可能不等国际社会达成一致,就强行征收碳关税。这样的话,无论进口国或出口国,该行业的企业都将面临比多哈回合更为严重的生死存亡问题。如果在国际论坛展开讨论,那么,无力的WTO将无法掌控其局面,COP(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会议)、特别是首脑会议或部长会议或许会采取类似劫持WTO的行动吧。

  被适用碳关税的发展中国家或许会激烈反对,不过,如果没有防止产业向海外转移的机制,发达国家将无法真正地引进“限额交易”(cap & trade)。因为不仅仅在政治上行不通,而且因为不受限制,若产业向能源效率不好的发展中国家实行转移,则将本末倒置。因此讨论最终将转向是否要保护地球环境(实现GHG排放稳定化)这一议题。笔者认为,围绕在引进关税机制和征税的同时如何促进节能的措施等,人们将进一步进行摸索,并采取某种形式建立相关制度以防止产业向区域外转移。

  那时, “中国、印度的钢铁产品一律征税”这种草率的机制将无法继续维持。或许将引进类似“节能合格企业”的认定制度机制,对能源效率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厂家的产品,实行免税。这些听起来有点像天方夜谭,不过,针对进口国违反关税水平对各出口国生产者征税的情况,已经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等成熟的机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中建立的各种详细目录以及CDM事业的注册簿等信息的基础上,也许还将建立对各生产出口企业的CO2排放量进行核查的机制吧。

  笔者之所以对这种机制感兴趣,是因为笔者认为,如果引进这种制度的可能性提高,那么在发展中国家的钢铁产业等领域,将引发领先于“转移后”的大规模节能投资。因为具备像CDM那样的“糖块”以及关税的“鞭子”。

  在中国,以四大中央直属钢铁企业为首的大型钢铁公司正在推进节能设备的建设,焦炭干式灭火设备(CDQ)、高炉煤气燃气轮机联合循环(GTCC)发电设备、高炉煤气余压发电(TRT)、连续铸造等已成理所当然。减排承诺截止2012年的话,大型企业进入免税行列应该绰绰有余。效率不好的中小型污染排放企业,原本就是要淘汰的方针。在获得这种印象后,中国政府将会走向何方呢?印度政府也许仍然会继续持猛烈反对的态度,米塔尔集团又会怎样呢……

  防止地球温暖化的对策和全球的行业地图会因制度设计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宏伟的游戏规则正在被改写。读了FT的报道后,我感觉到由欧美国家主导的、以环境为主题的改变世界的事业,已开始逐步进入佳境。

  日本政府和国民,将如何向前推动这一趋势(或者不行动)呢?日本钢铁行业虽然以“我们可作的节能都做尽了”为理由,强烈反对引进强制性的“限额交易”制度及任何加强对能耗限制的后京都协议书机制,但钢铁也是国际交流频繁的行业,所以,以上趋势或许日本大钢铁企业高层人士早就知晓,我想除了他们提倡的 “日式自主行动计划”路线之外,也许他们已经秘密组成“B队”来准备应对这一趋势。那么,谈判的直接当事人――政府将会怎样呢?

  记忆犹新的是,乌拉圭回合时,日本国内“一粒大米也不许进口”的口号,坚决反对农产品协议,并给日本的国家形象和软实力都造成了巨大损失。不过,当时为此叹惜的经济界和(不包括农水省的)政府,在防止地球温暖化问题上是否仍未从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创伤中恢复过来,已陷入类似“一粒米”的心理状态中呢?

  世界已开始行动。要是沉浸于国内意识继续KY(不识时务),将真的会重蹈乌拉圭回合的覆辙。要是洞爷湖峰会真的把地球环境置于主题,将更应该读懂世界的潮流。

(2008年2月11日)


注:只对从未承担GHG削减义务的国家进口的特定产品征收碳关税,有可能背离最惠国待遇(MFN)义务和关税减让原则(违反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条)。  

GATT第20条(一般例外)规定,缔约国为保护国内的健康、安全、国内资源等,可采取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内外无别的GATT原则的例外措施。不过,从禁止不正当的差别待遇和变相贸易限制的角度出发,严格限制了例外措施的范围。具体地说,如下所述,美国的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立法等在GATT和WTO争端解决专题小组都经过了争论,许多法规被裁决为违法(这也是环境团体将WTO视为眼中钉的理由)。 

不过,被裁决为违法的许多法规都是美国采取单独行动的措施,类似上文所述的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所采取的协调行动,而且是全球危机感如此高涨的防止地球温暖化所必需的措施的话,则是另外一回事了。根据笔者尚不丰富的政府机关工作经验,至少可以断言:WTO不具备以“规则”解释为盾牌,阻止欧美国家共同行动的力量。

GATT第20条 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用或实施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
(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 金枪鱼事件:美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从采用混获海豚的捕鱼法捕获金枪鱼(黄肌金枪鱼)的国家(以及从禁止进口国进口金枪鱼的第三国)进口金枪鱼(产品),该保护法被墨西哥向前GATT专家小组起诉,1994年美国被裁定败诉,但是美国一直拒绝采纳,以至于在WTO取代GATT后也一直被搁置。

○ 海龟事件:为了保护海龟,美国海龟保护法规定,禁止从未采取混获回避措施捕获海虾的国家进口天然海虾。泰国及其他三国就此向WTO专家小组起诉美国。1998年高级专家小组认为“虽然符合GATT第20条(g)款,但是,其给予的延期期间因对象国不同而不同,这相当于差别待遇”,因此裁定美国败诉。

恰好在一年前,笔者曾在本博客“日本不妥的真实(其一)”中写道,2006年底欧洲委员会决定针对在EU地区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实行GHG排放限制机制,不遵守限制规定的国外航线将无法飞往伦敦、巴黎。这些规定也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情况。航线并非GATT规定的那种“物品”,属于GATS规定的“服务”。GATS协定中也有像GATT第20条那样的规定(第14条),所以,有可能引起同样的争论。

(津上blog 200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