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上俊哉 当代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师

中国政治经济

巴厘岛地球温暖化谈判有感
200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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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底,我见到了一位交往密切的中国大型房地产开发商经营者,我们谈到了节能的问题。他说“中国既然在巴厘岛大会承诺了能源利用效率提高20%的国际公约,所以压力也很大了。我们公司也提出要做环境先进企业的口号,正在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巴厘岛”,当然是指2007年12月举行的《京都议定书》后继框架(“后京都议定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COP13))。这位经营者致力于认真开展节能工作的精神值得称赞。不过,“中国如此承诺了国际公约,是什么意思呢?”

  巴厘岛会议上,美国拒绝事务局草案提出的“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5%至40%”的量化目标,最后,在做出妥协不写入具体的量化目标后,美国也接受了“巴厘岛路线图”。以上大概就是大众通过报道所了解到的情况吧(注)。发达国家尚且没有承诺减排的量化目标,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当然不会承诺任何国际公约。不过,据出席巴厘岛会议的NGO人士说,“……巴厘岛会议上印象深刻的是,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努力地对外宣传正在实施的环境对策”。据说,中国还发放彩色宣传册宣传现行政策及其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中国在国内提出了到2010年的5年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要降低20%的目标。刚才谈到的那位经营者所说的“国际公约”等等,大概是考虑到了在巴厘岛所宣传的这一政策吧。这种宣传并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要是完不成在国际谈判中所宣传的目标,中国也会丢面子。只要会产生这种压力,拘束力就不会不发生作用。不在谈判范围内的中国人意识到“已承诺国际公约”的事实,也值得关注……。想到这些的时候,我突然发现:

  中国对后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态度,与加入WTO谈判时有些相似。

  有关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我在其它文章中已有阐述,在此不再赘言。印象深刻的有两点:第一,中国在谈判过程中提出的市场开放的单方面的承诺,与其说是出于谈判对手的压力而做出的决断,还不如说是为了在国内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迟早也必须实施的考虑。第二,在国内形成市场开放所必需的共识时,政府将加入WTO视为“外压”灵活地加以了利用。

  近两年,中国的环保节能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实现可持续性节约型社会成为胡锦涛政权的招牌课题,政府接连不断地提出新政策,各地也即将掀起环保事业的投资热潮。其背景是如果再这样浪费能源、破坏环境,则无法保全国土和国民健康的危机感。从无论谈判中是否承诺义务,唯有选择实施这一点看,环保节能政策与10年前的“改革开放”政策很相似。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以2013年以后为对象,谈判将在“单位GDP的能源消耗降低20%”的目标期间内实行,能否实现这一目标呢……形势相当严峻。或许不久将会出现利用“外压”为达成目标而进行诱导的动向吧。

  在国外当然有“……中国不应该只承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义务,而应该承诺削减排放总量的义务”的主张。但其实事情不那么简单,据媒体报道推测,这次巴厘岛会上,认为如果要发展中国家也承担减排义务,必须酌情考虑国民平均排放量以及历史累计排放量这两个要素的观点来平衡发达国家及发达中国家的利益,似乎占据了主导地位。自称节能先进国家的日本,国民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目前还是中国的两倍以上,你怎么去平衡?

  上文写道:对中国来说后京都议定书谈判相似于加入WTO的谈判。不过,这两个谈判的性质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这就是:加入WTO的谈判是“落后国家参与进来”的单边性谈判,与之相反,后京都议定书则是双边性的、对等的谈判。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如果要求中国承诺削减排放总量,毫无疑问中国会反问“那么发达国家会承诺远远超出京都议定书的削减义务吗?中国承诺义务的回报是什么?”目前的日本是否有这种精神准备呢?

  我认为,有关中国“是否承诺义务”已经不再是争论点。中国应该承诺什么样的义务?为了促使其做出承诺,日本自己准备承诺什么样的减排义务,又能给中国提供什么样的回报呢?如果采取“日本在京都已经被强迫承担过多的减排义务,这次该轮到其他国家担心了”的方式,那么,别说中国,谁都不会加以理睬的。我想,按产业部门分别对待、技术转移、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以,从双赢的角度,实现日本今后的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谈判立场如何,我们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

(2008年1月6日)

注:这一理解稍有漏洞。巴厘岛会议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缔约国会议(COP13)做出了称之为“巴厘路线图”的决定,与此平行,还举行了京都议定书缔约国会议(CMP)。美国和澳大利亚加入并出席了COP13,但是没有加入和出席CMP。

在CMP的谈判中,在作为下属机构的特别工作小组(AWG : AdHoc Working Group)范围内,尽管带有官僚修辞学,但是通过了认可京都议定书附件Ⅰ国家(发达成员国)有必要“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40%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定(Conclusions adopted by the AWG)。对京都议定书非成员国――美国来说,最终“没有提出数字”,但是,对包括日本在内的现有议定书附件I国家来说,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是“保留了数字”。


原文如下:

・・・the AWG recognized that the contribution of Working Group III to the AR4 indicates that achieving the lowest levels assessed by the IPCC to date and its corresponding potential damage limitation would require Annex I Parties as a group to reduce emissions in a range of 25?40 per cent below 1990 levels by 2020

后京都议定书最终将在前者的COP做出决定,日本在其谈判过程中还将受到后者CMP(以及AWG)协议的约束。如此这般,发达国家也分为先遣组和后续组,分别乘上了不同的公交车。

在政府公布的内容中,只提到“在有关对发达国家(附件I国家)进一步设限的第4次AWG4上……,……还提到了IPCC第4次评估报告的分析(全球的削减目标、发达国家的削减幅度等)”,对产生激烈争论的“到202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5~40%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一数字却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媒体对此也稍作了报道,但是,许多报道都报道说“没有提出数字”。今后日本政府如果不更加谨慎认真地就此做出说明,是不是会留下后顾之忧呢?

日本在巴厘岛会议上很重视“主要排放国都参加,将超出京都议定书,关系到全球范围的减排(‘美丽星球50’的三原则之一)”,并出席了谈判。为了笼络美国,照顾美国的主张,并与其保持步调一致。结果,遭到NGO的讽刺,获得“化石奖”。笼络美国的协调路线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不可或缺的是,对最后将是“吴越同舟”的结局要有清醒的认识,并且,在此前提下要具有如何确保日本国家利益的智慧。

(津上blog 2008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