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上俊哉 当代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咨询师

中国政治经济

从放宽投资限制看中国经济的成熟度
2004/10/11
Back

  2004年7月,中国国务院公布了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新政策。即“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虽然决定的出台没有受到媒体的重视,但是无论从企业在中国实际经营业务的观点来看,还是从观察中国经济的观点来看,新政策都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

  决定的内容可以简单表述为“关于放宽投资审批限制的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所列:

①废除项目审批制度

  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作为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一律废除政府拥有酌情否决权限的审批制度。

  换句话说,以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即使以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也均需要根据投资金额大小经中央或地方政府“审批”,且有时可能无法通过。这种审批制度将被废除。

②扩大涉及公共利益的核准制

  与此相对的,对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和属于“限制投资类”行业的建设项目,扩大了从经济安全、环境保护、防止垄断等公共利益角度出发的逆向审查(Negative Check,即核准)制度。

  “审批”与“核准”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不得否决符合条件项目的酌情权。依照从公共利益角度出发进行逆向审查的宗旨,此前在中国作为项目审批必备附件的经济合理性等的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也不再需要。

③“其他大多数项目”提交报告即可

  对于不使用政府资金,既非重点行业亦非限制类行业的大多数建设项目,则主要提交以统计为目的的报告(备案)即可。

  当然,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等方面政府仍将进行限制,但仅需按照个案向主管部门申请和接受审查即可。进入上述程序之前首先进行立项,然后接受审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将宣告结束。从这个意义来说,该决定也意味着中国经济与世界标准的进一步接轨。

④放宽外资投资限制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投资类”行业、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投资类”及“审批类”行业的外国投资需要经过中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此外,WTO规定限制投资的服务行业和存在进口限制的行业的外国投资、大型外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经过中央商务部的核准。

  与以往投资规模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需经中央政府审批的规定相比,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也有所放宽。金融和通信等行业进入限制的主战场也从外国投资的审批转移到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法”进行审批的方面。在这一点上也与海外各国的通用惯例有所接近。

  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以往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走出去”)300万美元以上均需经中央政府审批的规定,也被调整为1000万美元以上需经发改委核准,1000万美元以下由地方政府核准即可。

  由上述可见,随着新政策的实施,中国以往的所有投资均需政府审批的投资管理体制将焕然改观。尽管如此仍未引起外方关注,我认为有三个原因。第一,外国人对审批、核准、备案等制度的区别不甚了解。第二,虽说是投资管理体制,外国人也仅仅牵涉到外商投资这一特定方面,因而对投资管理体制的全貌缺乏认识和关心。第三,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本决定的实施细则未见公布,尚未进入实施阶段。决定的实施时机存在着与呈现过热迹象的经济形势之间的协调问题,因而受到关注。

■经济过热形势中的令人费解的政策调整?

  获悉决定后首先考虑的问题是,2003年以来,直至动用了强制性的行政措施,才终于使经济过热开始得到抑制;此时放宽投资限制并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是否妥当?事实上,在发布决定的记者招待会上,发改委的姜伟新副主任被问及此点时也承认:“的确有可能对宏观调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至少表面上难免造成政策参差的印象,但其理由应该归于抑制经济过热的短期政策和决定所立足的“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市场化)”政策在政策的广度和时间跨度方面存在的差异。

■久违的“自由主义”风格的改革措施

  新政策的重点在于,排除无谓的行政干涉,确立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实现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经济体制。至于与经济过热的协调问题,不如说,由于政府以审批的名义干预企业的投资决策,反而挫伤了企业自身严格判断投资风险的决心。正如过去在钢铁等行业曾出现的那样,所以出现地方政府煽动过度投资等不正常现象,正是由于放任了这一恶习。经济再度升温固然可怕,但是以经济升温为理由,长此下去将永远摆脱不了“家长依赖式的恶性循环”。

  以加入WTO为转折点,中国经济政策的取向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20世纪90年代后半叶,特别是朱槠基总理在任期间,盛行“没有改革就没有前途”的激进模式,借用西方式的说法,可称为自由主义风格的改革。其典型表现为面向加入WTO而进行的市场开放、主张缩小国有经济比重的1999年四中全会决议,这些政策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

  但是,事物是具有两面性的。中国经济虽然在世纪之交实现了阶段性跨越,同时经济增长失衡产生的负面效果也趋于明显化。且这一时期又正与江泽民政权和胡锦涛政权的交替时期相重叠。政权交接后,振兴东北经济、农民问题、消除经济增长失衡状况(保护弱势群体)等“自由主义”政策的实施极引人注目,是众所周知的。

■“正因为经济过热才”采取的措施

  从这个意义上上说,本决定给人的印象是,出现了一种久违的、属于改革开放主流的政策。如此一来,街谈巷议似乎要流传“江泽民前主席在经济政策方面的权力回归!?”的故事了,其实并非如此。除了台湾问题和对日政策等令人遗憾的例外领域之外,中国的政策总是处于平缓摆动的平衡状态之下。

  过去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过度投资引起的混乱敲响了“改革开放的前路依旧辽远”的警钟。本决定事实上虽然具有“不顾经济过热的混乱局面”的方面,但同时也具有“正因为经济过热的混乱局面才”采取此措施的方面。

■实施的关键在于银行改革

  虽然“意愿良好”,但是能否顺利进行呢?这就必须持相当慎重的观点了。

  为打破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旧制度而进行的改革是雄赳赳的,但打破之后来临的往往并非新制度,而是“制度的真空”。就本决定而言,对投资决策的管制问题,在抛弃了政府审批的旧机制之后,一跃而为完全期待于企业的自主管理则是“依赖于虚无之物”。看一下近两年中国的钢铁和汽车产业吧。被眼前的销售旺势和高售价所惑,进行毫无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何其多也!

  行政干预有害无益,但如抛开行政干预,则必须代之以相应的管制手段。目前中国还没有采取措施来确立负责资金融通的银行的健全的审查体制。在日本的经济高度增长时期,主办银行制度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如果目前的中国能够移植这一经验将收到效果,但银行严格监控企业客户的财务状况、且企业愿意接受监控的惯例是难以一蹴而就的。因为人类是逐渐成长和成熟起来的。本决定得到落实并且顺利实施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日经济学家(别册)2004年10月11日)